梅州市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梅州市浙江商会。英文名: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MEIZHOU;英文简称MZ ZJ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浙江籍人士在梅州市范围内投资创业的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经梅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旨在聚南粤浙商之合力、扬南粤浙商之精神、立南粤浙商之诚信、纾南粤浙商之困难、护南粤浙商之权益、创南粤浙商之辉煌,从而促进浙梅两地的经贸合作、技术交流和两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梅州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接受梅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梅州市浙江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梅州市中环东路中合财富广场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梅州市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会员的政策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沟通会员企业与两地政府的联系,向会员传递政府的宏观决策、产业导向和与企业相关的各种政经信息,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受政府委托并与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和规则,树立和发扬“信守承诺”和“守法经营”的良好从业道德。
(四)在组织工作上使在梅浙商真正的实现“融合发展”、“抱团发展”, 推动全面实施改革发展在粤浙商战略,坚定不移走融合发展之路,充分发挥商会的平台作用,为浙商做好服务保障。
(五)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推介会等商贸活动,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会员企业整体优势。
(六)组织会员企业关心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弘扬在梅浙商的奉献精神和素质形象。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文明娱乐、外出休闲等联谊活动,做到信息共享、同谋发展,增进乡情、排遣乡愁,创造和谐团结的氛围。
(八)在梅州各个区、市、县,具备良好条件的可以设分会或办事机构。
(九)承办政府及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其中:企业会员为在梅州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代表为浙江籍的企业,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梅州市内注册登记的以浙江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和工商个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按届收取〖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一)会长单位每届交纳会费20万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届交纳会费6万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届交纳会费3万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届交纳会费2万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每届交纳会费1万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届交纳会费3千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常务会长办公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副秘书长、监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并设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中秘书长选任制。本会聘请创会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六)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七)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
(八)确认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碰头会,处理日常事务。加上常务副会长、监事会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是本会会员大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会长办公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须经有2/3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实到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分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好;
(二)本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能带头遵守本会章程、模范执行本会决议;
(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为在粤浙商和社会服务的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执行会长碰头会;
(二)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副会长以上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提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增补和劝退;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交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以下人选,交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聘用办公室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本会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一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以上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成员,可提请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财务开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监事会副监事长、监事协助监事长做好监事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